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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折扣或者折让,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来源: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09-08 16:23:59

作为一名互联网财税从业人员,笔者认为网络红包首先应确认是否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范畴,即厘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是税目,基数,税率,优惠政策,申报,是否适用扣缴义务等相关问题.

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为扩大用户规模、增加用户留存、唤醒非活跃用户、召回老用户等,经常会使用“网络红包”来吸引用户,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1)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适用“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关于企业赠送的礼品应税所得的界定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款的规定:1)属于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2)属于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作为一名互联网财税从业人员,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认为网络红包首先应确认是否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范畴,即厘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是税目、基数、税率、优惠政策、申报、是否适用扣缴义务等相关问题。

  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查阅了现行尚处于有效状态的文件中关于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将“历史沿革”做了整理并予以了归纳。

  一、收入额的确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指出,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提到,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对于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一条指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举例式范畴

  1、销售附带赠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在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中明确,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

  2、有价电话卡/销售卡销售折扣的界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指出:中移动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是企业为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采取的正常销售折扣折让,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指出:中国联通公司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指出: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提到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文件的立意分析,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属于折扣折让的范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提到,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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