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扣缴方式征收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对“支付”的理解,就是真金白银,落袋为安.
因为资金周转等因素,有的公司、有时候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准时发放工资,快速性补发数月工资。那么,对于员工取得的补发工资应该如何计算个税,所属单位应该如何预扣预缴个税呢?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很明确,采取扣缴方式征收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对“支付”的理解,就是真金白银、落袋为安。
补发的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锁定扣缴项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取得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锁定扣缴项目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时间:实际支付应税所得
对于补发工资来说,个税不管其劳动所属期的归属,其都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一扣缴项目确定以后,余下的关键就是看何时发放工资了。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公司2019年5月5日,补发1月至3月的工资,5月20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4月的工资。员工A取得1-3月工资3万元,4月工资1万元。
【分析】5月5日,甲公司实际补发工资,甲公司扣缴义务发生,同时,员工A的纳税义务发生,甲公司应利用扣缴客户端进行测算应预扣的个税(累计收入为3万元),并在实际补发工资时予以扣发。
5月20日,甲公司实际发放上月工资,甲公司扣缴义务发生,同时,员工A的纳税义务发生,同样的,甲公司应再次利用扣缴客户端进行测算应预扣的个税(累计收入为4万元),计算出累计应纳税额,扣减补发1-3月工资已经预扣的税款后,为发放4月工资应预扣的个税,并在实际发放时予以扣发。
6月征收期内,将5月累计实际预扣的个税,经过扣缴客户端正式申报入库。
上诉方法,同样适用于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应税所得项目个税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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